当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时,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这个过短的期限仅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口头约定买卖合同,没明确货物价款怎么办
有些熟人间约定口头买卖合同时,可能会直接要求要多少货,但是不明确说好货物价格,导致有些卖家在交付后,要求对方拿货款时陷入困难。那么,这种情况下怎么确定货物价格,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做法:
1、双方进行协商。不管是签订买卖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合同,都是以双方的自主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货物价款不确定的,即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要是能达成一致的,那么可以做补充协议。
2、按照合同的特别条款。有些买卖合同会有特别的规定,所以对货物价款不确定的也可以参考该条款确定。
3、按交易习惯。如果是熟客关系,那么双方也能默认出个交易方式,或者直接按照业内的方法确定。
如果按照以上的做法都不能确定货物价款的,那么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最后的价款:
1、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该价格履行。
2、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将按照同类产品、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不过不管怎样,双方事先没约定好货物价款,在结账的时候都将会陷入麻烦,如果实在解决不下的话,那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申请仲裁。如果双方口头约定了仲裁,或是在协商处理不下时,双方都明确补充仲裁协议的,那么即可以按照仲裁条款,去请求仲裁院进行处理。
2、法院起诉。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仲裁,那么这个时候即可以积极去法院起诉处理,不过法院起诉的话得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以及货物等。
二、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有哪些
1、依据和性质不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6、期满的效力不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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