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0:55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村民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农房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农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办理手续,未经批准,农民不得使用宅基地自行建房。推行农民公寓建设,规划区内农房拆迁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农民公寓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

市建设、规划、国土、计划、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公寓建设工作。

第四条农房拆迁可以选择农民公寓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提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第五条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法:

(一)选择农民公寓形式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按家庭人口数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2、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数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独生子女(以计生部门证明为准)按2人计算。原为本地农村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算为家庭人口数。

3、被拆迁房屋面积等于安置面积的,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农民公寓,计算结构差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予以补偿。

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超面积部份由被拆迁人按农民公寓的价格购买;

4、被拆迁人在安置面积内,可以按统一规划和设计选择安置房的户型和套数。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房屋面积在安置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其被拆迁房屋面积,以农民公寓价格予以补偿。

2、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标准的,其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3、农民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确定。拆迁当事人对重置价有争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农民公寓价格由建设单位报房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审定。

第六条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有专门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农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各类违章建筑;

(二)拆迁范围内新建未拆旧的应拆未拆的旧房;

(三)超过批准面积擅自扩建部分的房屋;

(四)自政府发布规划控制、拆迁等通告后,擅自搭建、架设、栽种的各类设施、苗木等;

(五)其它按规定不能补偿的情形。

第九条农房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市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农房拆迁办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督、纠纷裁决、强制拆迁等工作由市房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以前的农房拆迁,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本指导意见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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