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债
时间:2023-08-10 09:16:33 1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恶意转移财产逃债的,债权人能向股东索要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债,能否向股东索要欠款?

所要货款的一方可以直接要求股东还款,包括直接以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索款诉讼。《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即是利用股东仅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为实现赢利归股东、亏损属公司等目的,恶意逃避公司的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规避公司的法律责任,使公司成为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公司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公司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不但不积极筹资偿付,反而通过将经营所得及其他财产转移至各位股东,用来对付债权人向公司索债,使得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向公司实现债权,属恶意逃避债务,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公司的上述行为,使得货款无法得到清偿,至少得到部分清偿,进而损害了被拖欠一方的合法权益,故可以直接以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索款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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