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书的送达方式概述
时间:2023-09-12 20:20:56 4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文书的送达方式概述

行政文书的送达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处罚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登记机构直接送达到责任人,并由责任人签字,如果不签,在送达书上注明,把文书留置在责任人住所的,是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采取邮寄送达。

二、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法律文书送达期限

行政法律文书送达期限如下:

1.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算送达时间,公告期为6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法律文书直接交由当事人;

3.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法律文书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法律文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法律文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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