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定金后房地产商破产应该如何办
时间:2023-03-10 10:41:16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买受人交纳完定金之后如果房地产商破产的话,那么买受人则成为房地产商的债权人。如果买受人要求退房,那么所交定金只能按企业的破产债务来处理,这样购买者合同不存在担保,就只能按企业剩余财产与其它债权人按比例清偿。还有一种处理方法,即当事人按照房地产商违约要求双倍定金赔偿,进行维权。

一、交房时要交维修基金吗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般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定合同时一定会在补充协议里约定购房人在何时向房地产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交房,房地产商为买房人贷款提供了担保,如不在入住时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会增加自己风险。如果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抵押手续,一直由开发商担保,一旦发生购房人不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房地产商完全可以以购房人违约为由,将房子另行出卖,补偿自己的损失。另外,如果购房人一次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商的这个理由根本就不存在了,这主要是在具体操作上房地产商并没有违反各种规定,购房人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房地产商一般会要求购房人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至少有两项内容,即代办产权证和代办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因此房地产商收取购房人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自愿”的委托行为,而不是代征代缴行为,从而规避了有关规定。因此,实践中交房时确实是要交维修基金的。

二、房屋买卖定金纠纷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适用定金罚则,即出卖人违约双倍退还定金,买受人违约没收定金;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补偿性为主是指违约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惩罚性为辅是指在当事人约定以违约金或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在补偿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违约金金额或者定金金额(应在法定范围内)。

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定或约定应当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

损失的范围:包括赔偿因违约方的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的合理范围内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和预期利益(又称消极损失)。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按照法定或者约定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当事人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称为定金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定金合同。

从上述规定表明:定金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定金由债务人向债权人预先支付,债务人只有在履行债务后,才能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这表明,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起着保证债务履行的作用。另一方面,按照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表明定金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起着制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和补偿受损害方的损失的作用,并具有促进履约和阻止违约的积极功能。定金罚则适用于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份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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