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为了让公安机关清楚地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立即立案调查,通报时尽量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司通报的同时,带着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明确记载提供时间,写上本公司的复印件提供,与原件相同,盖上公司的印章,经营者签字(按指纹),非法人代表通报必须携带法人代表的授权书和本人的工作证明书。
2、提供有关涉案人的照片.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提供本人及其他合作方的联系电话,随时联系。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通报。受害者和经营者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诚实的证言。举报前同样的事实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必须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受害者盖公章或受害者签字。书面通报资料必须详细说明事件的时间、场所、对嫌疑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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