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攻略
时间:2023-07-01 17:43:22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济犯罪案件可以上公安机关报案。具体如下:

1、报案人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报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会根据报案人的口述写成笔录,报案人审查笔录后认为没有错误的,有义务签名或者盖章;

2、报案人如果担心被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保守秘密;

3、报案人陈述犯罪事实时需要实事求是。

一、经济犯罪侦查流程如下:

1、受理,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2、立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

3、侦查,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4、破案,经过侦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

二、经济犯罪案件报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托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相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管帐材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案件可以上公安机关报案,报案人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报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会根据报案人的口述写成笔录,报案人审查笔录后认为没有错误的,有义务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措施

(一)调查访问。

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二)审讯。

也称为讯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

但需注意的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三)现场勘查。

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

(四)摸底排查。

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

(五)控制销赃。

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而发现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

(六)查帐、查询和冻结存汇款。

在经济案件侦查中,查帐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与案情有关的帐务往来。

一般是对现金往来日记帐、银行往来日记帐、物资帐和对涉案经济活动有关的帐页(册)、单据、票据等情况查证。

在查帐过程中,往往需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特定帐户内特定时期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证。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经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协助予以冻结。

但需注意的是冻结存款、汇款,一般以案件涉案数额为上报,冻结期限为6个月,到期需要继续冻结的,需重新审批,并办理续冻手续。

(七)搜查、收集证据。

搜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获取各种犯罪证据、发现和取得检查鉴定样本、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发现和确认犯罪现场。

对于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和书证,可以扣押。

但在扣押中需注意扣押物品应开列详细的扣押物品清单;

扣押物品应及时上报统一保管;

扣押的物品可作为证据的要随案移送。

(八)税务核定。

在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因案情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被指定有权进行税务核定的专业人员,对特定缴税主体在特定时期应纳税和实际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

(九)刑事技术鉴定。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中,需要对涉案的书证进行鉴别和判断时,公安机关应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科学分析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立案的机关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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