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时间:2023-03-10 09:03:09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即使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只要合同相对人为善意,公司仍应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

2、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若合同相对人并非善意,公司当然有权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因故未成立,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发起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针对股东与发起人的规定,股东与发起人的区别在于:发起人是公司设立之初,为筹建公司的人,即发起设立公司的人,称作发起人。而股东是公司成立之后,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所以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后也是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新加入的,也是股东,但不是发起人。

二、哪些情况下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下列情况下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全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全额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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