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有可能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是一种法律定义的犯罪行为,其中明确指出,如果有人在明知道其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等一系列的技术支撑,又或者是提供了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这样的便利方式,那么这些人就有可能面临着严重的刑事处罚。
而这种行为的本质,就是通过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给那些犯罪分子的非法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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