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费用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部分,可以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其应承担的税费,但需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三十日内完成相关费用的交纳手续,持发票从拍卖价款中扣减,逾期由买受人垫付并向被垫付人另行主张权利。可能存在的其他一切费用由竞买成交人自行承担。
二、标的物提存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标的物转移原则
标的物转移原则包括:
(一)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二)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全文5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