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债权人是否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
普通债权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人是对争议标的不享有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也没有直接财产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一般债权人。很显然,普通债权人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殊情况下应当准许普通债权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撤销诉讼多久之后会立案
关于第三人撤销诉讼会立案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3.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的条件是怎样的
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的适用条件: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第三人;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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