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但允许不违规搭售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就企业搭售问题表示,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搭售”,但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问:“消费者在一些平台买机票或火车票时,会被搭售一些本并不想购买的商品。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为什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该条款删除?”
对此回应,在经济活动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搭售”行为是允许的,即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但是有一个前提,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杨*灿说,在2013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上述行为已经做了相关规定,“我认为搭售的问题,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很好地解决了”。
最后强调,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五种途径
(一)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
(三)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都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四)仲裁。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此三方参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
(五)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诉讼途径,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诉讼。即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消费争议,从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即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依法对消费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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