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9日电《澳门日报》9日刊出社论《贪贿罪起刑点不应越调越高》说,日前关于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议题引起关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刑法中这一原则要求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定罪、量刑、行刑标准,不因被告人不同身份而区别对待。因此,调整犯罪起刑点不仅要考虑各罪名定罪量刑轻重衔接,更须考虑法律和社会的公平。
文章摘编如下: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日前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认为一九九七年的五千元和二○○九年的五千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此番言论,立即引发人们的热议。
事实上,自一九七九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已一再提高:一九七九年《刑法》中并无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一千元为立案标准;一九八八年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二千元。一九九七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为五千元。
内地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前,均将贪和盗列在侵犯财产罪名下。但盗的起刑点仅为五百元,不够判刑的则可处劳教。而贪污受贿自一九七九年制订的刑法,就没有设立贪污受贿罪的下限。这是当时的立法者对贪污受贿数额的暴涨缺乏准备,只是出于实践需要,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一千元为立案标准的规则。
人们认为,如果因为贪污数额越来越大就提高起刑点,长此下去,可说是对贪污越来越宽松了,而法律的防线却一直在后退。对于民众而言,五千元的起刑点不应再变,因为五千元已是一个贫困地区百姓全家一年甚至几年的收入。
盗窃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为数额犯,即只有数额达到法定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按现行法律规定,盗窃罪的起刑点为五百元。即是说百姓偷五百元即构成盗窃罪,而官员偷四千九百九十九元仍不构成犯罪。而从本质而言,贪污受贿犯罪不仅侵害国家及他人的财产权益,更损害政府形象,其主观恶性比盗窃罪更大。这也是一九七九年《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未做出具体数额的规定、实施零容忍的原因。随后,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逐步提高,以致远高于盗窃罪,倘再单独提高贪污贿赂罪起刑点,必将助长一些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至于有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的确,据有关数据显示,二○○三年至二○○八年,在内地某地贪污贿赂案件生效判决中,其中免予刑事处罚占23.85%;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获得缓刑占44.04%;单处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种,该市均为罚金),占0.31%。上述几种非实际服刑的判决合计占68.2%。而在今年三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坦诚称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刑法》中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三方面。这一原则要求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行刑标准,不因被告人的不同身份而区别对待。因此,调整犯罪起刑点不仅要考虑各罪名定罪量刑轻重的衔接,更须考虑法律和社会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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