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在建工程的效力
抵押在建工程的效力根据抵押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抵押行为合法的具有法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构成要件
抵押在建工程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项目的要件: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筑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
2.主体要件: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是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而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
3.客体要件: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必须是债务人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
4.形式要件:在建工程抵押要在法律上有效,不仅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抵押合同,而且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办理了预售可以办在建工程抵押吗
办理了预售可以办在建工程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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