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有有哪些
时间:2023-06-28 20:30:08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有: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一、一般合同变更转让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变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我国《民法典》上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通常所谓的狭义的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基于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例如在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权人可诉请人民法院变更合同,而人民法院裁定变更的;

(二)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具有形成权,其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四)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此种情况虽有判决,但无明文法律规定)

二、施工合同的尾款能否转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债权人有权转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一定的条件,所以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债权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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