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的行为本身并非必然导致合同诈骗罪的发生。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署及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财务的行为。借用资质可能牵涉到的是民事合同纠纷或违反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资质借用制度等相关事宜,然而,如果在借用资质的过程之中,借用人蓄意捏造事实、故意隐瞒真相,从而骗取了资质并将其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借用的资质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而骗取他人财产,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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