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依照我国《港口法》的规定,结合江西省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实际,对港口管理主体、港口规划编制、港口建设管理、港口经营管理和港口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防止盲目建设港口设施,浪费港口岸线资源,《办法》规定,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使用。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期限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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