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区间坠车,应停车处理),列车长应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是否有效、加剪以及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对受伤旅客及时抢救,同时由乘警收集不少于两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旅客列车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发生伤亡旅客人数较多时,应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2)列车向车站移交伤亡旅客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四份(一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另两份由所属单位签注意见后,于3日内报主管分局及有关分局各一份)连同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及证实材料一起交三等及以上车站(区间停车处理时就近车站)处理,受理站不得拒绝。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时,必须在3日内向接受处理站补交上述材料。
全文3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