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向有关部门请求解散公司:首先是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其营业期限已经期满或存在其他明确规定能够触发解散事宜的事项;
其次,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希望解散公司,也可据此提出申请;
再次,在遇到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提前终止时,也可考虑进行解散申请;
第四种情形则指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被勒令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活动甚至撤销的情形;
最后,若公司的整体运营运作发生严重困难,可能导致股东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其他途径仍无法有效解决问题,那么符合在发行股本中拥有至少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的人员,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合法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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