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否可以转移
时间:2023-06-21 20:33:14 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条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

民用航空器优先受偿如何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相关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1)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2)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以上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其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

(2)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

一、什么是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携带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八条: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经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危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条: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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