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书面借款凭证的情况下,想要成功提起诉讼,当事人务必提供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借款行为真实存在的佐证。
这些可能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当事人的亲口陈述、证人的第三方证词、电子信息资料、各类书面文本等等。
倘若当事人自身无力搜集到上述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形之下有权进行合法的调查取证工作。
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便准确地确定案件事实真相。
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借款凭证,只要能够通过其他有效途径证实借款关系确实存在,当事人仍然有机会赢得这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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