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凭借一张借款收据是无法提起诉讼的。
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的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面证据(即书证)、实物证据、视听材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专家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
虽然借款收据本身被归类为书证范畴,然而其作为单一的证据材料并不能全面证明借款事项的所有细节,例如借款的起因、具体的借款金额、还款的期限、利息的约定等等。
因此,为了能够更加充分地证明借款关系的真实性,还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正式的借款合同或借条、以及可靠的证人证言等,共同构建出完整的证据链条。
若仅有借款收据这一项证据,却缺乏其他有力的佐证,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对借款事实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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