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协定的期限问题,根据普遍共识,此项事宜可在婚嫁之前亦或是在婚后执行。
但是,如果是在婚礼前订立的契约,则需要在正式缔结婚姻之后,才开始发挥其功效。
此外,此类协定所具有的效力还需从两个角度进行理解:
即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
前者主要针对婚配中的两位当事人;
而后者则涉及到与这段婚姻有关的其他相关人士。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能展现出契约的强大约束力。
具体来说,对于婚配中的两位当事人来说,他们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从前拥有的个人财物所达成的协议,都会对彼此产生深远影响。
至于外部效力,它主要体现在那些了解到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财产协议详细内容的旁观者身上。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约定将共同获得的财产归属于各自所有,那么任何一方在外部所承担的债务,如果有第三者得知了这个协议,那么这位债权人有权要求按照持有人的财产进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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