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搜查、执行拘留、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2、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传唤也可口头进行。
3、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退回经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退回经侦案件办案程序是由公诉机关作出审查的决定,然后将案件和审查的决定都一同移送给公安机关,来进行补充侦查。
在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操作是,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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