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没领证的婚姻纠纷的标准:
1、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构成事实婚姻要件的,可以诉讼离婚。1994年2月1日后构成事实婚姻要件的,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因此不需要离婚,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农村没有登记结婚如何离婚
农村没有登记结婚要离婚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1、没有登记结婚的一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不需要办理离婚,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可以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2、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具体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证据;
3、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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