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可行,但是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直接对保证人提出债务偿还的请求。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先诉抗辩权的含义主要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担保人在主债权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诉讼;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延迟的抗辩权。
二、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之前、诉讼或者仲裁的过程中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者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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