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自己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
时间:2023-08-17 08:14:56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判决生效后的和解,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对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变更,此时针对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会同时存在一个法院的生效的判决和一个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效力高低问题:

2、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的和解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理应受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当事人达成和解是行使自己对于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的处分权的结果,只要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且真实合法,其就具有合同的效力

3、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与生效的裁判文书并不对立,两者并不是互相矛盾的,实际上,生效判决是法院对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的不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而判决生效后的和解是当事人对经过法院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再一次处分。

4、判决生效后的和解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依据,若认为判决生效后的和解是无效的,将会使当事人按和解内容履行的义务变得没有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履行义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民法上不当得利的制度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或补偿因自身履行义务而得到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不仅矛盾得不到解决,反而更加激化。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拒不执行如何办

1、法院判决之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2、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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