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离婚后,对于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父母双方协议。通常,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而定,负担费用的给付办法,可按月给付,也可接收益季节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还可以一次性给付父母对子女的抚育费用达不成决议时,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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