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开发商未能按照合约规定交付房产的情况,业主可采取书面催告的形式来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就合同最终的履行期限达成共识,同时期待开发商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落实。如经过三个月及以上的书面催告后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业主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力,要求开发商对其违约行为承担具体法律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进行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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