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在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商(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预付款和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如果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未办两证的预售商品房买卖效力的认定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1日张某将自己从开发商处买来的位于南京浦口**家园的一套面积10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向王某出售,该套房产虽已交付,但两证尚未办理,张某与王某双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时王某向张某交付了2万元定金,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先付给卖方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在过户手续开始办理前支付30%;双方约定在2008年10月27日之前完成过户手续。自本协议签定之时起,如卖方单方违约,则需赔偿买方双倍定金,如买方单方违约,则买方的定金归卖方所有,同时约定在2008年10月27日办理该套房产的交易过户手续并进行房屋交付。后王某未向张某支付30%的购房款,该房屋两证2008年10月27日前未取得,双方之间约定的过户手续也一直未能完成,2008年12月,王某以该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出卖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张某返还定金贰万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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