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陈志群律师代理的一个成功案例,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被告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后,陈志群律师代理原告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相关货款及利息损失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代理词(原告)
审判员: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接受A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我在调查取证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原告向被告实际供货价值人民币****元,被告庭审时已经确认,但提出面料存在质量瑕疵。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理由有三:
1、依照《订购合同》约定,如有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在2008年10月21日之前提出。而被告在2008年12月3日提出质量异议,早已超过90天的质量异议期,可以直接认定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2、庭审中,被告确认其在抽查面料时未发现质量问题,这进一步验证了原告所提供的面料不存在质量问题。至于被告所说在制成成衣时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是被告单方说法,与事实不符。如有质量问题,被告既然已经抽查,为何抽查时没有发现?这点,明显违背常理!
3、既然质量存在问题,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可以直接认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2008年7月9日前交货,但是在原告准备依照约定时间交货之前,被告电话通知原告,由于被告工厂原因让原告推迟至2008年7月23日交货,这是事实。故被告所称原告拖延交货与事实不符。被告事后的《确认书》只提到质量问题,只字未提迟延交货的问题,正好验证了原告所述事实。同时,也说明了被告并未因为自己所说的迟延交货受到任何损失。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迟延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退一万步说,即使原告迟延交货,被告也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故迟延交货对合同的履行并无影响。因此,被告主张让原告承担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明显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当支持!
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08年9月11日之前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这是被告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其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即使原告迟延交货,被告迟延付款的过错程度远远大于此,故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面料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款已经构成根本性的违约,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原告代理人:陈志群律师
20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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