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承租人的问题,出租人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合同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改变租赁用途,不过需要一定的条件。就是租赁人没有跟出租人进行商量自己擅作主张的改变房屋的用途或者是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不进行缴纳房租并且逾期超过六个月。
一、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和权利
(一)出租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一日将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2、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有以下权利:
1、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和收据。
2、出租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金额的保证金。
3、租赁期限已满而又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迁出,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用、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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