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工伤”能否认定
时间:2023-06-08 21:55:46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工伤认定案件大量增加。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案件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时千变万化,工伤认定方面出现的分歧现象也屡见不鲜。争议较多的如究竟哪些情况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等这类比较尴尬的工伤认定问题。

近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工伤认定产生的纠纷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则是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与认定问题。代先生是某化工公司的员工,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为早上7点30分。代先生在7点之前就骑自行车到达公司,打完考勤卡后代先生又返身推自行车走出了公司大门,在门前的公路上被一辆三轮车撞倒,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市法院原生效判决认为代先生的情况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但化工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诉称,代先生已经打完上班考勤卡,其上下班途中因素已随打考勤卡这一上班行为而自动结束,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该院经审查认为,化工公司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过于机械狭隘。代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公司与其居住地的必经路段,属于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范围内。化工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为7点30分,代先生虽然提前到公司打完考勤卡,但实际还未到公司上班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在7点30分之前,属于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的解释也较为宽泛,并没有限定只能往返一次,也没有限定一定要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只要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即可。例如:在上下班途中的餐厅吃饭、去菜场买菜、送孩子上学、去超市购买工作、生活用品等等,都是合理的。因此,本院认为代先生遭受交通事故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化工公司的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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