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法人取得独立人格。这是否定法人人格的前提。如果一个公司没有注册成立,也就是说,它没有被法律赋予人格,就没有否认的可能。对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取得,并不要求其是否合法。完全符合法定成立条件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可以被剥夺人格,当然,即使公司虚报出资骗取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对公司人格的不当使用或滥用。这种行为是指使法人独立性丧失的行为。如甲、乙双方的母子公司,甲方作为母公司,控制着乙方的职能,使乙方成为其代理人或传声筒。另一个例子是,在实质性一人公司中,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淆
(3)上述行为已对债权人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为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惩罚股东。(4)公司人格滥用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公司人格滥用与其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胜诉
(5)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因为,当公司拥有足够的资产时,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护,因此不必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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