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并非必定归属于个人财产范畴,而仅仅是其中的孳息与自然增值部分归属夫妇双方共同所有,至于其他部分的婚前财产,若其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则应被明确确认为夫妻共有之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