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提示:传真合同注意事项
时间:2023-08-22 21:30:06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热敏应纸作为传真纸的法律风险在于可能存在字迹模糊和消失的问题,导致难以证明合同内容。此外,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原始证据和证据使用。如果采用传真件签订合同,双方应及时补签书面合同,并保留合同原件以避免法律风险。

热敏应纸作为传真纸的法律风险: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可能存在热敏感应纸,这类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流逝而逐渐模糊和消失。若将来发生纠纷,将难以证明当时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

3、如采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电子证据问题:传真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

电子证据在当今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传真件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形式,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传真件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在收集、传输和存储的过程中,有可能受到技术误差、人为操作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受到影响。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传真件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往往难以查证,因此很难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法律尚未对传真件的证据价值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传真件在证据链中的位置、作用以及可信度等因素,来判断其能否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抗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热敏应纸作为传真纸的法律风险在于可能存在字迹模糊和消失的问题,导致难以证明合同内容。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虽然我国法律尚未对传真件的证据价值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传真件在证据链中的位置、作用以及可信度等因素,来判断其能否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抗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全文9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直接证据 最新知识
针对 法律风险提示:传真合同注意事项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 法律风险提示:传真合同注意事项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