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平阳的许某借出去40万元,借款借据中内容条款都是打印的,唯独担保人期限至借款人付清本息为止这句话却由许某手写,而保证人并未捺印确认。
许某起诉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还款,借钱人玩起了失踪,保证人是否还有义务代为还款,真真假假法官该如何断案?
2011年1月13日,卢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许某借了4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4月12日,并由周某作为保证人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打印好借条后签字确认。卢某在2012年1月11日偿还了10万元,但随后就对许某避而不见,之后更是无法联系,而保证人周某也是多番推诿,不肯还钱。直到2014年,催讨无望的许某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卢某、周某两人偿还剩余的30万元借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许某实际汇款金额为38.6万元,并非40万元;其次,借款借据中内容条款都是打印的,唯独担保人期限至借款人付清本息为止这句话却由原告手写,而保证人周某并未捺印确认。那么对于借款金额和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约定该如何认定?
经办法官认为,原告和被告的确存在借款事实,许某称剩余1.4万元以现金形式当场交付,但并未提供证据,而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后并未到庭,无法印证现金交付这一说法的真实性。因此,借款金额应认定为38.6万元。
此外,保证条款是许某手写,并未经保证人签字或捺印确认,无法认定真实性,因此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胜指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这意味着,许某应在从2012年4月12日起向后推算6个月内,向周边主张保证责任。而许某在2014年提起诉讼,保证人周某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
平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卢某偿还借款28.6万元,保证人周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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