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贷款拖欠已达半年且借贷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借款凭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有权尝试用其它有效的法律证据来证明债务关系的实际存在。
债权人有权利提交诸如转账单据、通信往来记录、证人陈述等各种形式的证据材料来证实借款人的确实施过相应的借贷活动。
倘若债权人在此过程中未能独立搜集到此类证据,他们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法院将会对所有相关证据进行全方位、客观公正的审查与核实,以便确认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如若证据确凿充分,法院甚至可能做出判决,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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