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中,刑事案件代理词与辩护词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刑事案件代理词主要是由诉讼代理人在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所发表的,其目标在于全力保护受害者或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相较之下,辩护词则是由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其辩护时所发表的,其宗旨在于全力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权利的合法性。
其次,刑事案件代理词更注重从民事赔偿等角度出发,提出具体的主张和建议,并将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责任分担等重要的民事议题之上。
然而,辩护词则更加专注于从刑事层面,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减轻、无罪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辩解和论证。
最后,在法律依据和关注点方面,刑事案件代理词主要依赖于民事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辩护词则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法条款来展开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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