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法集资条例》有哪些内容?
1.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快速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与非法集资高回报的巨大诱惑并存。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各种不规范民间融资深入行业,风险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由于人口众多,财产损失巨大,一些案件频频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引发极端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治理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从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处置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1)指导思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法制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责任明确、联动联动、联合治理、强强合作的工作格局,加大预防预警、办案力度,加强办案宣传教育,打通正门,堵住邪路,逐步建立预防与打击相结合、早打小打、全面落实各项政策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标本兼治(2)基本原则:一是抗攻与早攻相结合。一方面,要解决浮出水面的问题,突出策略和方法,依法、有序、安全地处置风险;还要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使非法集资行为尽量不发生,一旦发生就要早、小,在利益相关者范围较小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突出重点,依法打击。要抓住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和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继续依法打击,最大限度追缴赃物和损失,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合作,防范风险处置,三是疏堵结合。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金融体系,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四是合力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统领;在中央层面,部际联席会议高层推动、协调、监督,各部门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动员群众参与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3)主要目标。非法集资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得到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降低,重大案件得到依法、安全处理。非法集资监控到位,预警及时,防范有效。一旦发现苗头,要尽快进行引导、规范和处理。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法规,把治理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明显提高,购房者自我负责、承担风险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的土壤逐步消除
(4)省人民政府是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预防和处置负全责,应当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发挥资源统筹动员、贴近基层的优势,做好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等工作,宣传教育,维护本行政区域稳定,确保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有序、制度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分子,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进一步规范和限制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五)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把防范和治理本行业非法集资行为作为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相衔接的原则,确保各行业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防范不存在真空。对需要通过市场准入许可证的行业,准入监管部门负责行业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对不需要市场准入许可,但有主管部门明确指导、规范和推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做好本行业非法集资的预防、监测和预警工作;对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不明确的行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加强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6)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的机制。在中央层面,要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银监会作为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加强顶层推动,加强监督指导,增强工作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责任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7)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各地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要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预警。部际联席会议要积极整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促进工商市场主体公开信息等相关信息依法交流共享,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公安打击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和判决执行信息,进一步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作用,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
(8)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业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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