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品房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该优先考虑向开发商寻求解决方案,这是因为双方已经建立了直接且明确的法律关系。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承担着生产和销售商品住宅的重要职责,因此他们必须为其出售的所有商品房的质量负责。只有当开发商对购房者遭受的任何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之后,才能够有权利根据质量问题的具体成因,按照合同约定,向造成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其赔偿责任。如果开发商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或不符合消费者期望,那么消费者享有权利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由该机构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估,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还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检测,并将此鉴定报告作为未来民事索赔的关键证据。如果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己的实际情况,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开发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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