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关系
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保护立法是息息相关的,从消费者运动开始的那一刻,就有消费者在不断地争取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系统的整理,使之成为一项项法律制度的雏形,用于约束经营者和消费品提供者。
回顾世界消费者运动的历程,因瑕疵商品(包括服务)以致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安全受到侵害,或因不公正契约导致所从事之交易不能获得公平合理待遇等消费者被侵害自古既已存在,1950年以后,发展迅速先进国家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已不是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而是多数消费者经常被侵害之社会问题。尽管消费者愿意争取并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但因为消费者多属零散群众,欠缺共同利益及权利意识,在加上未具有丰足财力,因此不足以与作为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的经营者对抗。
以近代的日本为例,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该国主要制定了以下几部法律,它们从筹备到制定也与该国一系列轰轰烈烈的消费者运动息息相关。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尽快将本国经济发展起来,弥补战争所带来的创伤,避免沦为别国经济的附庸,日本政府制定了许多对企业优惠的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加快发展步伐,企业经营者也利用这次机会谋求最大的利益,于是,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1948年9月,深受劣质火柴之害的一些家庭主妇将擦不着的火柴集中起来,并请厂家到场,召开了一次清除劣质火柴大会,会后即成立了日本主妇协会,从而揭开日本消费者运动的序幕。日本政府迫于社会压力,在1968年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这是一部原则法、理念法。同时也对个别的、具体的立法起到了促进作用。
20世纪后期是日本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要求越来越高。1991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产品责任法》。这一法律根据侵权法的原理对汽车、电视等有缺陷的产品确立了对被害人进行救济的方针。该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规定因制造物缺损而害及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时制造业人等的损害赔偿责任,保护受害人,借以促进国民生活的安定与提高,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该法第三条规定:制造业人对其制造、加工、进口或标示前条第三款或第2项或第3项姓名等的且已交付的制造物,因其缺陷而侵害他人生命、身体或财产时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其损害系仅就该制造物产生时,不在此限。这一法律确立了因产品不合格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由日本消费者运动对该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作用可以看出,消费着运动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争取合理消费利益的主要途径,也是该国制定适合本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直接依据,它最能反映出广大消费者的心声,对该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起着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