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如何?为了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原则,方便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在《房屋租赁法》中设立了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及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方要求备案,另一方不配合的,要求登记的一方可以持租赁合同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一项行政程序性工作,在具体办理时间、办理地点等方面存在差异。这里我们提供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供您参考。(1)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第42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法》(津发〔2004〕296号)。(2)办事须知1。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房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房屋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代管出租的,提供委托代理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共有出租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商住楼的,提供底层经营餐饮、娱乐、洗浴、印染等业务的证明活动期间,提供房屋相邻方书面同意的证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公共房屋转租,应当提供公共房屋租赁合同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应当提供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正本和副本)
(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出租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正本和副本)。(3)办事程序。应用程序。房屋租赁双方或者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通知书》。
3。复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补正事项。(4)受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5)收费标准:住宅:每套租金100元。服务费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宅:总租金的1%。服务费由双方承担。
注:本标准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部分城市已提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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