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
时间:2023-12-13 01:48:39 1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

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未成年人,如果实施奸淫行为的,按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该人员是监护人等人的,要撤销其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规定

(1)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对博物馆、文化馆、公园、体育场等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应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2)应创作或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4)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5)卫生部门和学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6)对已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n(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n(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n(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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