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解除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关系?
时间:2023-05-07 15:30:11 3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张先生:2011年2月,我申请了一家手机配件生产公司的工作。我申请的职位是接线员,月薪3000元。合同签订后,该单位按惯例对新聘人员进行了体格检查。结果,我被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这种情况与就业情况不符。公司是对的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携带者为由拒绝就业。但是,经医学鉴定的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易传播传染病的工作,《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治愈或疑似感染前的规定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除国家法律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不应作为医疗标准。P>那么,哪些工作禁止携带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也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的和临时的食品经营者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书,才能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等胃肠道传染病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妨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与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工作

,该条例对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的健康标准做出了相关规定,张先生从事手机配件生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部队规章制度规定,禁止招募“乙肝携带者”是违法的。当然,单位根据本条例要求终止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张先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张先生不愿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并同意离职,单位应向他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不足六个月支付一个月工资。在本案中,张先生在该单位工作不到六个月。因此,单位应支付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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