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3、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4、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经费;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6、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7、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归档和管理;8、金融部门负责农村金融项目创新,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办法。
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
1、对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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