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起上海市禁毒条例实施
时间:2023-04-25 09:02:50 4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4.1起《上海市禁毒条例》正式实施。针对演艺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吸毒对社会负面影响大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吸毒人员禁入文化市场的规定。

此外,《条例》还禁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完善了毒品查缉规定,推动落实邮政、物流寄递行业实名登记制度。数据显示,2014年上海市登记的吸毒人员为76528人,同比上升8.6%,而尚未登记掌握的可能更多。

对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

针对演艺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吸毒对社会负面影响大的问题,结合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违反该规定,对邀请方、播出方,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物流应实名登记

为加大对利用邮政、物流寄递渠道贩卖、运输毒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条例》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防止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吸毒人员禁止驾驶

考虑到毒驾的巨大危害,《条例》明确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类吸毒人员将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为促进戒毒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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