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职责分工
1、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规定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草案第四条)
2、明确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草案第五条、第六条)
3、细化禁毒工作的社会参与和禁毒合作,强调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草案第七条)
(二)关于禁毒宣传教育
1、强化国家机关及媒体禁毒宣传教育责任,明确由禁毒委员会牵头建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并完善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草案第九条)
2、强调重点群体和重点场所禁毒教育工作。(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创设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制度。(草案第十四条)
(三)关于毒品管制
1、强化源头管理,创设易制毒化学品全程监管和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等规定。(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完善毒品查缉规定,推动落实邮政、快递行业实名登记要求(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创设互联网禁毒管理制度。(草案第二十二条)
4、创设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管理制度。(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完善禁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制度。(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四)关于戒毒管理服务
1、明确本市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2、规定了对戒毒人员的权益保障,以帮助戒毒人员更好地戒除毒瘾、回归社会。(草案第三十八条)
3、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解除条件、病残吸毒人员收戒等作了细化规定。(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五)关于禁毒工作保障
1、强化禁毒经费、机构和人员保障。(草案第三十九条)
2、建立健全毒品科研和监测预警制度。(草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禁毒专业服务。(草案第四十二条)
4、创设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制度。(草案第四十四条)
5、对禁毒工作的举报及表彰奖励作了规定。(草案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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