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的请求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资格
股东抽回其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返还出资的,公司应当以“股东大会决议”(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要求确认免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股东抽回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连带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提取出资的。(二)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的请求,即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在抽逃资本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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