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融银桥年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和融银桥甲方与荣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年结字第二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的担保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提供信用担保。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委托,自愿为甲方的债权提供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由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三、担保范围:
(1)甲方代位支付给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补偿资金占用费,补偿资金占用费以全部补偿债务为基础计算,自补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2)委托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担保费。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金额和担保费率计算。保修期:自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次日起两年。5担保方式: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特殊事项:
(1)乙方不承担超出乙方担保范围和期限的付款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与借款人或贷款人同意变更主合同;
2。甲方和贷款人同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
3。甲方和贷款人同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允许借款人延长还款期限。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以旧还新”的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5。甲方逾期未在贷款到期后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3)在甲方赔偿(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赔偿)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追偿通知后15天内,将全部赔偿款付清给甲方。(4)甲方应在下列事件发生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应改变其下属关系、高级人员(董事长、总经理),修改公司章程,调整组织机构;
2。甲方发生严重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发生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修责任的重大不利诉讼、仲裁事件;
3。甲方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4。甲方被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5)甲方有下列行为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实施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中外合资合作等涉及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2乙方吊销营业执照、申请破产、停业、关闭。
3。乙方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己或第三方债务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6)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务状况的调查,每月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7)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失效。主合同无效,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担保合同无效。如甲方和借款人有过错,甲方应根据借款人自身过错承担赔偿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乙方应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7违约责任:
如发生违约,甲方或乙方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借款人执一份,贷款人执一份,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荣昌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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